申 請 人:廣州XX展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XX區(qū)XX大道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財政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2023〕第X號《洛陽市孟津區(qū)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2023〕第X號《洛陽市孟津區(qū)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2、請求孟津區(qū)人民政府就“XX文旅XX活動項目”在招投標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申請人稱:
1、“XX文旅XX活動項目”是洛陽市孟津區(qū)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的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機構是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該項目通過政府網(wǎng)站招投標進行。
2、申請人作為競標單位直接參與了此次招投標活動,原成交供應商河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因故放棄本項目成交供應商資格,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guī)定,成交供應商應順延至廣州XX展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即申請人)而非河南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但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的結果更正公告中顯示:供應商順延至河南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成交結果無效,原成交通知書作廢。河南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中標金額為:981800.00元。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以其他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的供應商”。
事實依據(jù):
1、申請人于2023年X月XX日X時30分(北京時間)項目名稱“XX文旅XX活動項目”的投標活動,且申請人的最終報價為:895000.00元。(詳見附件一)
2、本項目為競爭性談判文件,評審方法為最低評標法,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jù)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若出現(xiàn)評審報價相同的情況,所報節(jié)能產(chǎn)品和環(huán)境標志產(chǎn)品的總價高者優(yōu)先。若均相同由談判小組投票推薦并確定成交人。招標文件第30頁,“6.2.7經(jīng)談判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談判小組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談判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評審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人?!?/p>
3、2023年X月XX日18:38,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的中標公告顯示,成交供應商為河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中標金額為:855000.00元。(詳見附件二)
4、2023年XX月XX日14:47,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的結果更正公告中顯示:原成交供應商河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因故放棄本項目成交供應商資格,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guī)定,成交供應商XX至河南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成交結果無效,原成交通知書作廢。河南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中標金額為:981800.00元。(詳見附件三)
5、申請人本項目的預算金額:986000.00元,且我公司的最終報價為895000.00元,所以我公司應該為本項目的第二順序成交供應商,原成交供應商河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因故放棄本項目成交供應商資格,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guī)定,成交供應商XX至廣州XX展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即申請人)而非河南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6、申請人認為,招標代理公司的行為嚴重影響了“XX文旅XX活動項目”項目的評標過程,違背了“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7、所以,申請人應該為本項目的成交供應商。
8、申請人認為,既然是政府的采購項目,就應該在合法合規(guī)的前提下進行,不應該違規(guī)操作,甚至是暗箱操作。因為政府采購行為的違規(guī)程序,必然會產(chǎn)生利益輸送等違法行為,綜上,請求孟津區(qū)人民政府就“XX文旅XX活動項目”在招投標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被申請人答復:答辯人于2023年X月XX日做出的〔2023〕第X號《洛陽市孟津區(qū)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2023年X月XX日,答辯人收到本案申請人廣州XX展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滿意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XX文旅XX活動項目”(2023-04-XX)作出的質疑答復提出的投訴予以受理。
受理投訴后,答辯人即書面通知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5個工作日內對此投訴做出說明。2023年X月XX日,洛陽市孟津區(qū)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與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對此做出情況說明:中標人河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因故放棄中標后,依據(jù)本次招標原則,本案申請人成為中標公司,采購人要求申請人領取中標通知書并與采購人簽訂合同以盡快實施該項目,申請人無故不領取中標通知書,并且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故此,采購人依法取消中標人即本案申請人的中標資格。
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此投訴說明提供有采購人與申請人的委托人鄒XX的電話錄音,證明采購人數(shù)次與鄒XX電話聯(lián)系,確認申請人的中標資格,要求申請人領取中標通知書并簽訂合同,2023年X月XX日,申請人在采購人明確說明如果下班前不給答復的情況下,就視為申請人放棄的情況下,依舊不確定是否領取中標通知書并簽訂合同,故采購人視為申請人放棄,當日制作《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取消其中標資格,采購人于2023年X月XX日順延河南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中標公司。所以采購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以其他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的供應商”之規(guī)定。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故答辯人認為其被取消中標資格于法有據(jù)。再者,采購人的《告知書》發(fā)出時間晚,對于申請人沒有實質影響,被取消中標資格這個事實,2023年X月XX日申請人已經(jīng)明知,申請人于2023年X月X日對中標之事進行質疑,證明申請人已經(jīng)知道被取消中標資格。
綜上所述,答辯人于2023年X月XX日做出的〔2023〕第X號《洛陽市孟津區(qū)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符合規(guī)定,程序合法,請孟津區(qū)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X月XX日,洛陽市孟津區(qū)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委托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XX文旅XX活動項目”,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wǎng)發(fā)布成交公告,成交供應商為河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2023年X月XX日,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通過河南省政府采購網(wǎng)發(fā)布更正公告,因河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因故放棄本項目成交供應商資格,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成交供應商順延至河南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成交結果無效,原成交通知書作廢。
另查明,2023年X月XX日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請人發(fā)出告知書,告知書內容顯示“XX文旅XX活動項目,因第一中標人河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放棄中標資格,依法順延至第二中標候選人廣州XX展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多次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并盡快履行合同,但申請人未予以回復,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的規(guī)定,取消了申請人的中標資格。2023年X月X日申請人對XX事宜向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質疑,2023年X月X日,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申請人提出的質疑進行了答復,因對答復不滿意,2023年X月XX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訴求:“1、此次項目招標無效,重新招標;2、停止此項目的財政支出;3、請求對廣州XX展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本次投標進行經(jīng)濟補償。”2023年X月XX日被申請人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決定駁回申請人的投訴。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河南省政府采購網(wǎng)截圖復印件、洛陽市孟津區(qū)財政局作出的〔2023〕第X號《洛陽市孟津區(qū)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及證據(jù)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本案中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財政局具有受理其職責范圍內的政府采購投訴并進行審查、處理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本案中,被申請人履行了受理,向被投訴人發(fā)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的程序。被申請人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洛陽市孟津區(qū)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2023〕第X號),程序合法。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投訴事項不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本案中中標人河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因故放棄中標后,依據(jù)本次招標原則,本案申請人順延成為中標公司,采購人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申請人領取中標通知書并與采購人簽訂合同以盡快實施該項目,申請人無故不領取中標通知書,并且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因此采購人河南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取消本案申請人的中標資格,被申請人依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駁回申請人的投訴,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復議申請中的第2項內容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洛陽市孟津區(qū)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2023〕第X號),駁回申請人的第2項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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